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法律维权委主任、金融居间服务专业委员会首席顾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连续两年提出建议,呼吁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建议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共债共签的建议被采纳。
一、24条终被废共债共签获通过。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废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共债共签得以实现;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明确如果不是家庭生活所负债务,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2017年两会上提出废除24条的议案。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议》,呼吁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为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宜扩大解释。
三、2017年两会召开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对“24条”的补充规定,同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也作出了最新答复,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朱列玉代表经调研后认为:《婚姻法解释(二)》公布后,全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递增明显,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总量格外激增,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24条受害者”。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两会前公布了对“24条”的补充规定,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精神,值得点赞。但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同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最新答复,称“24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无意导致婚姻关系中“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背负离异配偶的巨额债务。明确将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指导力度,研究解决此类案件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上述答复不是法律文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规定和最新答复事实上没有根本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因此,为妥善解决此问题,朱列玉代表建议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也能为未成年孩子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深入基层调研持续关注24条。
朱列玉代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因24条产生的纠纷,同时也有很多人民群众写信甚至到朱列玉代表办公室反映该问题。朱列玉代表认为相关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且先后多次在人大以及相关会议上提出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建议,并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两会前公布的“24条”补充规定以及同年8月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作出的最新答复回应了人民关切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朱列玉代表持续呼吁修改该条规定,实现共债共签,彻底解决该问题。
五、让年轻人从婚姻恐惧中走出来走向美满生活。
我们终其一生寻找的无非是哪个甘愿为你停下脚步,为你驻足的人。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了很多悲剧,让原本因离婚受到伤害的一方遭受二次打击,甚至导致很多年轻人对婚姻产生恐惧,不敢轻易步入婚姻殿堂。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实际上废除了24条,使得共债共签得以实现。法律规定不应成为婚姻的障碍,24条的废除,可以让年轻人从婚姻的恐惧中走出来,勇敢的与爱人踏入婚姻的殿堂,走向美满生活。
(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
朱列玉律师(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法律维权委主任,金融居间服务专业委员会首席顾问)
朱列玉简介: 法学博士、国家一级律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第十、十一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纪委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政风行风评议团副团长,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监督员,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政监督员,第16届广州亚运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法律维权委主任,金融居间服务专业委员会首席顾问,广东省商业联合会调解仲裁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广东南粤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价格协会副会长,广东理财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生导师,广东省青年成长导师,广东省实验中学法制副校长,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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