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 来源: 金融专委会
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通过实际的调研与走访,发现很多会员单位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因服务合同的不规范导致交易失误现象频发,最终造成企业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一蹶不振。为了防止此类损失的扩大化,协会特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拟定出标准、统一、规范的金融居间服务合同。通过加强对行业服务合同有效实施的规范化管理,为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从而更好地保障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合同管理是落实会员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一项核心管理业务。加强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可以减少会员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个人疏漏产生的风险;加强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为及时、安全的实现;加强合同的备案与存档可以督促有关企业与人员更谨慎执行合同事务,防止合同风险的发生。
★标准金融居间服务合同公示说明:
1、金融居间服务合同一式四份,分为白(协会联)、粉(公司联)、黄(客户联)、蓝(仲裁联)四联。
2、合同编号按有效顺序排列,字号可以异同。
3、《金融居间服务合同》与《工作内容确认函》配套使用。
4、《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由协会为会员企业专属定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使用。
可以说,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的使用管理,和会员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呼吁每一家会员企业都要提高企业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合同规范化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只有通过事先预防,才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服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
附件:《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金融居间专业委员会为旗下金融居间服务行业企业会员定制的服务合合同管理(简称:金融居间服务合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进行非法活动,优化金融居间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合同是指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金融居间专业委员会为旗下金融居间服务行业企业会员定制的服务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使用。
第三条 专委会应设立金融居间服务合同领取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会员企业需要指定专人对接合同。
会员企业首次领取合同需带上公章、营业执照、领取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第四条 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统一专委会制定印刷。
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编制编号,一式四联,各会员单位购买使用后应当将其中两份分别交付给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指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备案,并经双方签字封存,违反本规定者给与如下处罚: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停止使用本服务合同。
各会员单位不得私自印刷、买卖、伪造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违者取消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金融居间服务合同,不得将该合同泄露给非会员单位的同行使用、不得将该合同复印或拍摄后交付给第三人。违反本规定者给与如下处罚:第一次,处罚2000元;第二次,处罚5000元;第三次,停止使用本服务合同。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在使用金融居间服务合同时如遇到填写错误、合同作废等情形的,应当按月为单位编制统计列表并及时将废止合同交还给专业委员会,不得私自丢弃、销毁。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不采用专业委员会编制的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的,专业委员会不对其私自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合法性负责,如发生争议导致会员单位面临风险、损失的,或导致专业委员会指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仲裁的,专业委员会不承担任何管理、指导责任。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在使用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将各类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专业委员会,以便于专业委员会进行完善更新;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动导致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进行重大变更时,专业委员会将统一通知各会员单位重新购买、领取新编制的金融服务合同。
第九条 本办合同适用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金融居间专业委员会为旗下金融居间服务行业全体企业会员。
第十条 为一式四份,甲乙双各一份、专委会一份、调解仲裁委员会一份。
第十一条 金融居间服务合同企业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按月对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对企业、缺联、失控、作废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金融居间服务合同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及企业专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协会金融居间专业委员会指定并享有最终解释权,专业委员会根据情势变更将对本办法进行完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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